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印章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实体印章、电子印章的刻制、启用、保管、审批、使用、登记、交接、作废、销毁及追责管理,防范印章使用风险,杜绝违规用印行为,保障协会合法权益、规范协会日常运营管理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》《电子印章管理办法》及民政、公安部门相关管理规定,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含协会全部印章,具体为:协会公章(含钢印)、财务专用章、发票专用章、法定代表人个人章、协会党组织印章及协会所有电子印章。
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专人保管、先批后用、全程登记、权责终身、违规追责的管理原则,所有用印行为全程留痕、有据可查。
第二章 印章刻制、规格与启用
第四条 协会各类印章须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管理标准确定规格、式样,刻制前须向属地公安机关完成备案手续,合规刻制,严禁私自刻制各类印章。
第五条 印章刊刻名称必须为协会法定注册名称,印章材质根据协会工作实际需求自主确定。
第三章 印章保管与交接管理
第六条 协会印章实行专人专管制度,由协会秘书处指定专人作为印章管理员,负责实体印章、电子印章的日常保管、维护、台账登记与归档工作。
第七条 印章管理员岗位实行严格交接制度。保管人员发生调岗、离职、长期休假、岗位变动时,必须办理书面正式交接手续,列明印章种类、数量、电子印章权限、台账资料等内容,由协会负责人全程监交,交接完成后方可离岗。未完成交接手续的,不得离岗。
第八条 严禁擅自携带实体印章外出,严禁将印章交由非指定保管人员保管、使用,严禁私自转借、移交印章权限。
第四章 印章使用审批与流程
第九条 协会所有实体印章、电子印章使用,必须坚持先批后用,无审批不用印的硬性原则,严禁无审批用印、越权审批用印、先盖章后补手续。
第十条 印章使用流程
1、经办人根据用印需求,如实完整填写《印章使用申请表及登记表》,写明用印事由、文件名称、文件份数、使用用途、使用去向、用印时间等信息;
2、按协会审批权限报请法定代表人审批;
3、印章保管人严格核对审批手续、文件内容,确认手续齐全、内容无误、与审批内容一致后方可实施用印;
4、严格执行当场用印、当场登记、当场归档制度,实时更新用印台账,留存全部用印资料。
第十一条 用印台账须详细留存以下信息:用印事由、文件名称、份数、用印时间、使用去向、批准人、经办人、用印人签字记录,台账长期留存归档。
第五章 严禁行为管理
第十二条 为严控用印风险,严禁一切违规用印行为,一经查实,严肃追责:
1、严禁在空白纸张、空白介绍信、空白证明、空白合同等空白材料上预盖各类印章;
2、严禁无审批用印、越权审批用印、先盖章后补办审批手续;
3、严禁擅自携带实体印章外出、私自移交印章给非保管人员使用;
4、严禁篡改、删除、隐匿、伪造用印台账及用印记录;
5、严禁超审批范围、超审批文件内容违规用印;
6、严禁私自使用电子印章、转借电子印章权限。
第六章 印章变更、作废、缴销与补办
第十三条 协会因名称变更需要更换印章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有全部印章,完成注销备案后,按规定流程重新刻制备案新印章。
第十四条 协会办理注销登记的,须将全部实体印章、注销电子印章权限,统一交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管理。
第十五条 协会被依法撤销的,所有印章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收缴作废。
第十六条 协会印章发生遗失、损毁的,须第一时间登报或线上声明作废,留存作废凭证后,按公安、民政规定流程申请重新刻制备案。
第七章 责任追究
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、审批人、经办人对每一次印章使用行为实行终身责任制。
第十八条 凡因违规用印、审批失职、保管疏漏、擅自用印、台账造假、私自转借印章等违规行为,造成协会经济损失、法律纠纷、行政处罚、名誉损害的,由直接责任人、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经济赔偿责任,协会有权依规追责、全额追偿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。
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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