党委、党(总)支部换届选举,会议名称、次数、届数如何排列
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,会议名称怎么写?次数如何排列?产生的委员会如何排列届数,这些问题经常会困扰一些党务工作者。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。
一、明确政策规定
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第三十条规定: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第三十一条规定: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的书记、副书记选举产生后,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二、基层党的委员会(党委)
1. 以“党员代表大会”形式选举的
▲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》第七条规定: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,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;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,最多不超过300名。
▲名称:一般应与单位的名称相一致,如:“中国共产党徐州市XX协会第X次党员代表大会”。
▲次数排列:一般采取累计方法,如XX协会委员会已经召开过三次党员代表大会,下一次党员代表大会就叫“中国共产党徐州市XX协会第四次党员代表大会”。
▲注意事项:第一,党的基层党委所在单位如出现名称变更,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、管理范围、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,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,其党员代表大会的次数一般应重新排列。如“徐州市XX协会”名称变为“徐州市YYYY协会”,此时的第一次选举就应为新成立单位的党委选举,而不是换届选举,会议就变为“中国共产党徐州市YYYY协会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”;第二,党的基层党委所在单位的名称未变,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、管理范围、职责权限有无变化,其党员代表大会的次数仍应连续排列计算。
▲党的委员会名称及届数排列:党的委员会名称一般应与单位的名称相一致,如:“中国共产党徐州市XX协会委员会”。基层党委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,应根据党员代表大会的次数相应排列届数,如:中国共产党徐州市XX协会第三次党员代表大会,选举产生的委员会,称为“中国共产党徐州市XX协会第三届委员会”。
2. 党的委员会(党委)以“党员大会”形式选举的
▲名称:一般应与单位的名称相一致,如:“中国共产党徐州市XX协会党员大会”。
▲排列:会议不排列次数(无论换届几次,每次名称都一样),
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也不排列届数,称为“中国共产党徐州市XX协会委员会”。口头可称为“新一届委员会”。
三、基层党总支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(党总支、党支部)
▲会议形式:党总支、党支部只能以“党员大会”形式选举委员会。
▲名称:“中国共产党徐州市XX总支部党员大会”,“中国共产党徐州市XX支部党员大会”。
▲排列:党员大会不排列次数、届数。
▲设立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:正式党员超过7人的党支部应设立支委会(支委委员),支委会委员应为单数,一般为3或5人;党支部书记在支委会委员中产生,一般通过支委会会议选举产生;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副书记。
▲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: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,不设支委会(支委成员),也不应以任何形式设置支部委员会(支委委员);党支部书记、副书记的产生,一般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,提出候选人,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。
选举,通常采取差额、无记名投票办法。如在正式选举前,经全体党员充分酝酿、提出候选人,并经过党员大会采取差额、无记名投票预选产生的候选人,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委同意,正式选举时可不差额,但应以党委审查过的候选人为候选人,仍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。
四、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(纪委)名称及届数排列
▲名称:“中国共产党徐州市XX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”。
▲届数排列: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,根据本级党员代表大会的次数界定排列;同样,若以党员大会形式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排列次数、届数。
整理编辑:曹训银